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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

发布时间: 2025-06-21

一、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范围

根据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,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场所如下:

1、住宿场所:宾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。

2、公共浴室:包括各类公共浴室,如浴场、桑拿中心、浴室、温泉浴、足浴等。

3、美容美发场所:美容店、美容中心、美容院等各类美容场所,以及理发店、美发店、烫发店等美发场所。

4、文化娱乐场所:影剧院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等。

5、游泳场所:室内外人工游泳池、馆等游泳场,包括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等。

6、商场(店):营业面积在一定规模以上(具体标准各地可能不同)的各类百货大楼、超市、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(商店)。

7、候车(机、船)室:为旅客提供等候服务的场所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录像厅(室)、音乐厅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、书店的经营单位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,但应当在营业之日起 30 天内向设区的市级、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。公园、体育场(馆)、公共交通工具无需办理卫生许可证,也无需进行卫生备案。

二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修订历史及变动内容

(一)修订次数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自 1987 年发布以来,共进行了三次修订:

2016 年 2 月 6 日第一次修订

2019 年 4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

2024 年 12 月 6 日第三次修订,修订后的条例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

(二)各次修订的具体变动内容

1. 2024 年第三次修订的主要变动

修订条款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
第二条第一项(一)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(一)宾馆、旅店、招待所
第三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,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” 修改为 “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”
第四条第二款“卫生许可证”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“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” 修改为 “设区的市级、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”
第八条除公园、体育场(馆)、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,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“卫生许可证”除公园、体育场(馆)、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,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、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 “卫生许可证”
录像厅(室)、音乐厅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、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 30 天内向设区的市级、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
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(四)未取得 “卫生许可证”,擅自营业的(四)未取得 “卫生许可证” 擅自营业,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

2. 2016 年第一次修订的主要变动

2016 年的修订主要是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,以适应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调整的需要,主要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许可管理流程的优化,但未对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范围进行重大调整。

3. 2019 年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变动

2019 年的修订继续完善了卫生监督管理体制,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和许可管理要求,同样未对公共场所的范围和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要求作出重大调整。

三、修订的主要方向和意义

从三次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,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的修订主要朝着以下方向发展:

1、优化监管体制:随着国家机构改革,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调整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,更符合当前公共卫生管理的实际需求。

2、简化管理流程:2024 年修订引入了卫生备案制度,对部分风险较低的公共场所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证管理,简化了行政手续,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。

3、精准分类管理:通过调整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场所范围,实现了对不同风险等级公共场所的精准管理,提高了公共卫生管理的效率和针对性。

这些修订使得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在保障公众健康和促进市场活力之间找到了更好的平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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